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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科学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合理调整用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控制地质灾害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采地下水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采地下水的决定>的通知》(苏政传发「2000」18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1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保障我市地下水限期禁采目标的顺利实现,经研究,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一是有利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有利于保护地下水资源;三是衔接地下水资源费和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 
  二、收费范围:凡我市范围内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文件“各类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用水户按当地自来水分类到户价(含各种附加规费)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2.0元;农村公共设施供水(镇、村自来水厂)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立方米1.0元;用机电设施直接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每立方米1.0元。 
  四、使用管理:各地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都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五、调整时间:从2002年9月1日起的抄见开采水量执行地下水资源费调价新标准。 
  这次地下水资源费调整幅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地下水资源费调整政策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各用水企业要努力消化地下水资源费提价而增加的支出,严格控制连锁反应。 
  以上通知,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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