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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1-01 生效日期: 1980-11-0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法(试行)》第 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但是,根据最近对二十三个省、市的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很不好。今年计划建成投产,需要建设环保工程的项目中,列入计划的项目只占百分之五十三。其原因,除少数项目的治理污染技术尚不过关外,主要是各部门、各地区在制定基本建设计划或进行设计时,没有安排污染治理设施工程。有些项目(如贵州惠水纸厂的碱回收工程等)虽有设计,但由于资金不足,环保设施上不去;有些项目(如上海闵行电厂的贮灰场和上海群力塑料厂的三醋酸纤维、二醋酸纤维的污水处理等)主体工程即将投产或已试车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也已确定,因征地问题解决不了,污染治理项目无法施工。 
  近年来,由于不少新投产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污染源不断产生,而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进展又很缓慢,有的产量扩大,排放污染物相应增加。这些就成为环境污染继续恶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特通知如下: 
  一、 安排基建计划,要落实“三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从一九八一年起,对新建、扩建的大、中型项目凡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环境者,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厂址;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列入计划。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建项目和技措项目,需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作为项目的内容明确列出;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要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数额;基建工程的检查和调度,要包括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 
  二、 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并要限期建成,逾期不建成的项目停建。工程验收,要通知当地环境保护和有关部门参加。各级计划、基建、生产和统计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和国家经委。 
  四、 各省、市、自治区对小型基建项目、技措项目、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均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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