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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地方机动财力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27 生效日期: 1985-11-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地方机动财力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精神,坚持自筹基建资金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针对目前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应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用于自筹基建的地方机动财力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的地方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和地方待转自筹基建存款户(而不是其他的存款户),上半年存入的下半年可以使用,下半年存入的当年不准动用。 
  二、总行将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筹资金的交存、使用的具体办法。在正式办法未下达前暂按下述规定掌握: 
  1.凡是明年上半年用于自筹基建的地方机动财力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入地方待转自筹基建存款户。 
  2.在具体使用时,要根据自筹基建计划和用款的需要,分次从地方待转自筹基建存款户转入有关帐户后再支用。其中,实行“拨改贷”的转入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户;实行限额拨款的转入121地方财政拨存资金户,实行资金管理的可转入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 
  三、为了便于安排明年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计委联名在一月五日前将地方级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全部(包括地方机动财力、部门企业自筹等)自筹基建存款余额(待转自筹存款户和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帐面余额的合计数)用电报报送总行和国家计委。省要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并列明其中单列市的数字。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和中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单独在一月十日前用电报(或传真)将中央直属企业项目(按部门分)自筹基建存款余额(口径同上)上报总行。 
  (85)建总信字100号文,要求报送的年底统计报表不再报送。 
  四、各行应加强领导,把这个文件贯彻好,对所报的数字要严格把关,做到准确、及时,不得弄虚作假或迟报、误报。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地方机动财力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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