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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2]61号

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我委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及备案表格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另行制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12月6日 
 
  附件: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及所用表格等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制定。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并在受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根据验收监督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发现工程质量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全部取得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应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1、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验收文件;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正楷填写。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依法未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核查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填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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