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意见
为充分利用现有电能,深化电价改革,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对省确定的推进工业化标志性工程项目和年新增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主要在丰水期用电或在低谷时段用电的工业项目,开展由发电企业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即可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加上电网输电费用结算。电网输电费用标准由省物价局商省经贸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二、对中小化肥、黄磷、农药企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排水量大的22个国有煤矿,湖南铁合金厂、南岭化工厂、湘潭电化厂以及株洲云田、安化电石厂,湘乡、长沙、沪溪、张家界铝厂,安化碳化硅厂、湘潭锰矿、桃江锰矿的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上的优待电价。上述实行优待电价的企业因故停产,其优待电价的电量,由省物价局商省经贸委及时调剂给其他同类企业。
三、过去在目录电价上未给予优待的高电耗企业,包括:株洲冶炼厂、衡阳钢管厂、水口山矿务局、湖南湘维有限公司、湖南振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碳素厂、衡阳烧碱厂、703厂、益阳电化厂、冷水江电石厂、安化县结晶硅厂、浏阳化工厂、安化县平口铁合金厂、安化县东坪钒冶炼厂在丰水期(4-7月)电价以现行电价为基础降低10%,其降价金额由各发电企业按丰水期的上网电量分摊。
四、适当调整省电网发电企业超基数发电竞争、企业超基数用电优惠办法。发电企业在基数电量88%之外,竞价上网的总量不受12%比例的限制,省电网实行从低价到高价排序调度。由此增加的竞价收益,全部用于降低工业电价。根据全省丰水期电量过剩枯水期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企业超基数用电的电价优惠标准调整为:丰水期(4-7月)每千瓦时降价0.10元,平水期(3月,8-10月)每千瓦时降价0.05元,枯水期(11-12月,1-2月)不再降价。“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期间继续实行降价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省物价局商省经贸委确定。
五、对企业低谷时段用电出现的最大需量,不作为收取大工业基本电费的依据。大工业用电与其他用电共用变压器的,应将其他用电容量扣除后,再计收基本电费。
六、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配)电工程贴费。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工程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七、湘西自治州工业用电继续实行优待电价,已执行优待电价的高电耗和移民企业,不受用电增量的限制。
八、各地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为尽快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物价、电力、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在降低农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相应降低农村工业用电价格。未进行“网改”的乡村,农村动力用电的最高限价由过去的郊区每千瓦时0.80元、平原(丘陵)0.88元、山区0.95元分别降为0.75元、0.82元、0.88元;已完成“网改”的乡村,农村动力用电到户电价按上述三个地域条件分别控制在每千瓦时0.70元、0.75元、0.80元以内。农村动力用电现行到户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提高,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降到上述标准以内。
省物价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