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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谋各地工作进行便利起见特呈准行政院酌在各地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各地办事处之设立及其所管区域由本会决定呈请行政院备案
第三条各地办事处秉承本会之命办理下列事宜
(一)古物古迹之调查
(二)古物古迹之保管
(三)古物发掘之监察
(四)有关古物纠纷事件之处理
(五)其他有关古物之各种事宜
第四条各地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得由本会委员兼任主持一切进行事务
第五条各地办事处设科员二人至四人由本会派充承主任之命办理文书调查等事项
第六条各地办事处每月应将办理事项及拟办计划呈报本会其重要事项应随时向本会请示办理
第七条各地办事处经费由本会核定按月支给之
第八条各地办事处因学术上或事实上之需要得酌聘本地专家为通讯员并呈报本会备案
第九条各地办事处如因工作繁重得随时酌雇员工惟不得超出每月预算之外
第十条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一条本通则自呈准行政院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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