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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规[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建设部、民政部和“残联”于1989年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年来各地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严格按照此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情况。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设施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施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设计单位按规范规定进行修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四、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正常生活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无障碍设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推动无障碍设计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障碍设计推广到所有设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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