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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高耗能工业优惠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3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高耗能工业不断壮大,有力带动了电力、煤炭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开采等行业的发展,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2001年高耗能工业完成总产值42.3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6%。为促进我区高耗能工业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高耗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高耗能工业给予扶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耗能企业用电给予优惠扶持。 
  (一)自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高耗能工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扶持的通知》(宁政发[2001]47号)的政策规定。 
  (二)积极推进电力和高耗能企业之间的价格联 
  动试点。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高耗能产品可各选择一些生产企业先行试点,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签定价格联动协议。对实施价格联动试点的高耗能企业,暂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由自治区电力公司牵头,经贸委、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价格联动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电价联动积累经验。 
  二、努力加强企业管理。高耗能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步伐,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有效增强企业竞争实力。要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供用电合同,及时交纳电费,维护企业信用。 
  三、进一步提高供电质量和改进供电服务。电力公司要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电网改造,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多发电、供好电;要通过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电力工业与高耗能工业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各市、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的态势,优化电力资源配置,认真履行供电服务的各项承诺,依法规范供用电台同,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把“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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