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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2 生效日期: 1993-08-0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字第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 
  为了更好地把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政企业特点,现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市政工程行业的现状和特点,对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政企业)贯彻《实施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关系等均适用于市政企业。 
  二、地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市政企业应予优先安排。 
  三、指令性计划应保证建设规划、工程计划、建设资金、物资供应的落实。地方政府对市政企业因完成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工期(如抢工期、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等费用)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补偿,或者允许市政企业根据规划,结合所承接的指令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城市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补偿政策性亏损。 
  四、市政企业承接的非指令性计划工程项目和其他社会工程项目。企业承接任何工程都应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凡不执行合同的单位,或者由于建设资金不足,规划设计不落实,拆迁条件不具备的工程,企业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或中止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偿付。凡不及时结算工程款者,企业有权要求偿还本金、利息,有权付诸法律。 
  五、市政施工单位现在是事业单位的应尽快创造条件由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为企业单位。 
  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转变职能,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管理: 
  (1)健全市政工程的市场法规,加强市政工程的市场管理; 
  (2)加强市政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禁止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 
  (3)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市政工程的监理体系; 
  七、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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