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建中央常委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恢复和发展传统食品建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10 生效日期: 1983-09-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60号转发《民建中央常委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恢复和发展传统食品建议的通知》,对传统名特食品的定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传统名特食品系指饮食业、糕点业中名店、名厂的代表品种,名厨师、名技师的擅长品种和有明显特色的地方风味品种,以及风味小吃、地方名特酱腌制品等。具体品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列为传统名特食品定价范围。
  二、传统名特食品的价格,必须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使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利润。在制定价格时,要在保持普通食品价格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传统名特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差价。
  三、传统名特食品的毛利幅度应高于普通品种的毛利幅度,一般可掌传统名特食品的恢复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毛利幅度应区别对待。
  小城市和农村集镇的毛利率一般应低一些;消费水平高的大城市,其名厂、名店的代表品种和少数成本小、起售点低、费工费时的风味小吃,毛利率也可以略高于50%。具体毛利幅度由各地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作出规定。
  使用议价原辅料制作的传统名特食品,允许按实际进货价格计算成本。
  但毛利率应比用平价原辅料生产的产品低一点。并注意同一市场同类品种之间的价格衔接和售价的相对稳定。
  四、各种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价格由企业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在规定的毛利幅度以内,随着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个别在市场上影响很大的品种,应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恢复和发展传统名特食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切实防止一哄而起,影响普通食品价格的稳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传统名特食品的质量。生产传统名特食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合理配料,严格工艺操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尚未达到标准、名不符实的,不得按传统名特食品定价。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防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粗制滥造,保护消费者利益。质量不稳、信誉下降的,要取消按传统名特食品定价的资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