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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内设机构行风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8 生效日期: 2002-11-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监[2002]414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外室: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内设机构行风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河北省建设厅内设机构行风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厅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其所分管的业务工作和《中共河北省建设厅党组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的意见》确定的责任范围,对主管的部门和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党组书记、厅长是全省建设行业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三、各处(室)要把行风建设作为本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和考核。各处(室)主管的建设行业的行风建设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行风建设以主管业务工作的处(室)为主。各处(室)对主管的建设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处长(主任)是本处(室)主管的建设行业行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五、综合处(室)对本处(室)分管的业务工作的行风建设负责。 
  六、在行风评议工作中,各市建设部门按行业分类,参加当地行风评议全部达标的,对主管本行业的处(室)给予奖励。 
  七、行风评议工作中,各市建设部门按行业分类,参加当地行风评议全部达标,并有36%的部门在当地行风评议中排位前10名的,主管本行业的处(室)为本年度厅机关行风建设先进处室。 
  八、在行风评议工作中,本处(室)主管的建设行业第一年有30%不达标的,对主管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处长(主任)说明原因,拿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有30%不达标的,主管处(室)不得参加厅机关先进处室的评比。 
  九、本办法自2003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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