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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4-26 生效日期: 1982-04-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党的劳动就业方针,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城镇就业所需的生产和经营场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生产和经营场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城建规划、房产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应结合城镇商业网点布局进行规划,注意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与周围环境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不得妨碍交通。 
  三、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可以在市区内划出一定的地段或街道,恢复传统性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允许集体和个体户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 
  四、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场地,应持所在街道(区)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需要场地,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营性质、拟建位置、所需面积及建筑结构造型等,经核准后领取建筑执照,方能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五、凡原来临街的营业门面房层,现已改作仓库、宿舍或其他用途的,应尽可能腾让出来,租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营业使用。商业繁华区的临街住户,房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换住房,尽可能改作商业服务铺面。 
  六、城市道路“红线”内短时间不能施工的地段,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搭设临时棚屋,但建设需要时应立即无偿拆除。 
  七、城镇临街新建宿舍楼房的一层商业用房,可由房管部门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作为营业门面或服务点(房租可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税金以及利息等项因素计算)。 
  八、凡宜利用的临街公用围墙内空地,可搞围墙“打洞开店”,设置临时商业服务网点,可由本单位本系统自用,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九、城区近郊和工厂、居民集中住区内应适当增设商业网点,积极发展工艺品生产、小手工业、服务、修理行业或其他生产行业。 
  十、城市人防工程,如适合改作营业间、生产车间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租借给集体企业工商户使用。租借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与人防部门签订合同。对于工事内的一切设施和设备,租用单位要妥善保管和维护。 
  十一、城镇商业繁华区及主要街道新增设的临时网点,建筑物要尽量采用轻质、金属材料装配,力求简易、实用、美观、以便在国家建设需要时,随时拆让。 
  十二、经营场地一般不得占用马路、人行道。 
  十三、要加强对经营场地的建筑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整洁。设点单位和个体户应严格按建筑执照中的核准事项施工,不得将有污染的点设在市区内,不得违章自行搭盖棚屋或强占人行道和绿地,不得任意扩大建筑面积或擅自翻新改建,不准将经营网点改作他用。 
  十四、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模范执行政策,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执法犯法者,要从严处理。 
  十五、对违反以上通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制裁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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