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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年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本《意见》若与最高人民法院将来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下简称域名纠纷)不断出现,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影响到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为此,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诉讼标的客超过300万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亦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 
  对于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确定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 
  四、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五、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六、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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