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2002]3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建工集团: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形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省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的专家组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聘任或解聘。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五日内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抗震设防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三)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书;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图纸文件(建筑、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七)如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规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对使用的国外计算机程序还应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文件。 
  施工图设计抗震设防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对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四)结构施工图设计计算书; 
  (五)施工图设计图纸(建筑和结构图纸)和设计说明; 
  (六)如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规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说明资料,对计算机程序应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文件;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 
  (二)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审查会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及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三)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 
(四)向参加审查会的成员解释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提供技术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提出比现行技术标准更严格的有效控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须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并要对所采用的结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要有建筑平面、竖向布置及造型,结构布置、受力体系、结构材料、工期、造价、地震作用、抗震能力、必要的计算结果等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的比较;确定结构抗震的薄弱部位和薄弱程度,提出加强结构整体抗震能力的有效措施和抗震对策。 
  (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和地质勘察报告,应当包含土的动力特性参数、地基、桩基的承载力、剪切波速测试和必要的地面脉动测试,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 
  对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当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 
  (四)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的确定和峰值加速度等),输出结果(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和总地震作用)。分层的结构重力和地震作用,扭转作用参数,墙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构件的轴压比和剪压比控制值和最大、最小配筋率,以及超限信息等。施工图阶段要有关键楼层的主要构件的配筋,要有不同程序的计算结果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五)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结构抗震等级等内容。 
  (六)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计算机程序软件的,要有国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及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专家组对工程项目的评价和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评。对设防标准、建筑体型、结构选型、基础设计、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作全面评价;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和经济合理性等问题,以及不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问题,应在审查会上提出,与设计人员共同讨论,研究解决办法。主要问题写入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议。对设计深度和计算、构造不合理、存在疑问的工程项目,应提出补充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抗震设计,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抗震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其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盖章。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应及时建立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三)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四)缩小的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五)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六)施工图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七)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