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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对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函[2002]178号

省计委: 
  我厅研究了《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是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国家和地方正在进行深入探讨。在目前我省对项目法人组织的性质、条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省直社会公益建设管理中心代替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建设,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无法落实。因此,建议删去第十四条。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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