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法函[2002]178号
省计委:
我厅研究了《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是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国家和地方正在进行深入探讨。在目前我省对项目法人组织的性质、条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省直社会公益建设管理中心代替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建设,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无法落实。因此,建议删去第十四条。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