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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28 生效日期: 1988-11-2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为了使建设监理试点工作有所遵循,我部建设监理司与试点城市和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由于刚刚起步,工作难度比较大,务请各试点城市和部门加强领导,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可根据我部(88)建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为便于开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中的若干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通知》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形式可以多样,方法可以灵活。 
  试点工作要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防止一哄而上,草率行事。 
  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为全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做出示范、培训人员、摸索经验。 
  各试点城市和部门要争取用1至2年的时间提出试点工作初步总结。 
  二 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点情况,协调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一个现有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其任务包括: 
  1.制订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规划; 
  2.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订相应的建设监理政策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3.审批社会建设监理组织和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临时证书; 
  4.参与审批试点监理工程的开竣工报告; 
  5.指导监理试点工作,协调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 
  6.组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三 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 
  建设监理单位是指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批准,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组织与审查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等服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公司,符合建设监理条件的工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等单位,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兼营工程监理业务;个别有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可以抽出一部分人员,在取得法人资格后,独立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但要从严掌握,注意政企分开。 
  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3.有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4.有建设主管机关核发的临时监理资格证书; 
  5.有地方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在试点期间,建设监理单位一般不跨省或跨行业承担监理业务,必须跨省跨行业的,要经建设部同意。 
  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下列技术经济素质:1.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技术经济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临时证书的工程技术业务人员不少于8人,并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已取得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资格; 
  2.取得上述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的设计或现场施工经验; 
  3.取得试点城市或部门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临时证书; 
  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维护国家利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监理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4.独立承担受委托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也不允许其他单位假借监理单位的名义执行监理业务; 
  5.接受建设主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利益,可视情节轻重,由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临时监理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处分。 
  四 建设监理业务的取得和监理内容 
  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竞标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 
  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须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前期的投资决策咨询:如投资项目的机会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设计阶段监理:审查或评选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实施文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代签或参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或监督合同的实施;代编或代审概、预算等; 
  3.招标阶段监理:准备招标文件,代理招标、评标、决标,与中标单位商签工程承包合同; 
  4.施工队段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测原材料和构配件质量,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审查工程价款,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处理质量事故等。 
  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上述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五 试点工程的确定 
  监理试点工程的选择要适当。以政府和公有制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外国贷款的建设项目为宜。一般以投资500万元以上,工期1年左右为好(工业交通项目例外),以便早见成效。 
  六 监理取费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酬金多少应根据监理深度确定。酬金及计算办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试点期间,酬金计算办法有以下几种: 
  1.服务人员工资加管理费; 
  2.按监理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 
  3.费用包干。 
  经与中国人民建筑银行总行商量,试点期间,监理费用暂从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 
  七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依据监理合同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无合同和其他任何经济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建设实施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和经济资料。 
  建设监理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尽职尽责,不得单方废约,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并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监理工作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办法由监理合同事先约定。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合同中发生争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协调解决;如果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意见,可直接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协调。经调解仍有不同意见,可请当地经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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