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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1116号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 
 
  为保证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整治、建设、开发工程的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工程的拆迁人。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涉及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人必须在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拆迁、腾清土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正式合法建筑,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正定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 
  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可按其重置价10%至50%给予补偿,其临时建筑作为营业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 
  五、拆除建(构)筑物的建筑垃圾量由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并按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拨付渣土清运费,免交渣土处置费。 
  六、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公共卫生、电缆光缆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按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拆迁或按要求改建,所需资金自行筹措解决。 
  七、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军队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由指挥部办公室按其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产权单位可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用补偿资金自行建设;资金不足的,自行筹措解决。 
  八、拆迁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由指挥部办公室依其原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原使用性质,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用补偿资金自行建设;资金不足的,自行筹措解决。 
  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附属物,按重置价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因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拆迁时被拆迁人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6个月职工工资补助费。 
  九、拆迁注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房,由辖区工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注册从业人数一次性付给每人500元的补助费。 
  十、拆迁属于单位产权的居住用房,由指挥部办公室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价补偿,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安置使用。拆迁私有房屋和市直管公房,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十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予以评估作价补偿。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调整解决并依法报批。 
  对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依其原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十三、拆除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重建的,可免缴与原拆除建筑相等面积的行政性收费。 
  十四、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用地应按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分期征地的方法办理报批征地手续。 
  河道拓宽、堤坝、道路、河湖及配套设施用地采取征用划拨的方式划拨给指挥部办公室。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10倍计算补偿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亩,并支付青苗补偿费。 
  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根据规划确定的项目先由市国土资源局统征,再按国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项目用地单位。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2002〕30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 
  征用未利用地的,只支付200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堤外绿化、湿地按生态绿化用地由指挥部办公室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按每亩每年500元标准支付承包费。 
  十五、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 
  业经补偿后的各类树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 
  十六、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村庄经批准,可以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经批准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的村庄,除现状宅基地外,按2000年底农业人口数,给各村预留人均一分集体发展用地;滹沱河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村集体签订预征土地协议,并按现在确定的征地补偿额付给利息,待建设用地时,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余土地在国家建设用地时按市政府〔2002〕30号文件规定实行统征。 
  村集体发展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建设村民住宅和村办公益事业,也可以用于举办乡镇企业、“三产”和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享受市政府“城中村”改造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市政府119号令有偿收回。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按照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的具体项目分别以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给土地。 
  十八、被征用、占用的土地存有权属争议或就补偿安置等事宜暂时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办理证据保全,但不能影响进点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施工。 
  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存有产权争议或就补偿、安置等事宜暂时达不成协议的,应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和签定协议的原则办理,不得迟滞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对被拆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作出补偿方案,交市拆迁办进行审核后,实施强制拆除。 
  十九、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对积极支持、配合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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