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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1 生效日期: 1990-04-11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0年4月1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来抚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台胞投资领域 
  除国务院、省政府鼓励的投资方向外,市政府还鼓励台胞投资兴办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低能耗、低消耗、高技术的生产型企业。 
  1、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现有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 
  2、利用抚顺地区丰富资源,进行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出口的项目。 
  3、国内尚未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项目。 
  4、鼓励台胞到抚顺胜利出口创汇工业区兴办企业。 
  鼓励台胞在抚顺投资兴办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项目。 

    第三条   税收优惠 
  1、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台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1)知识密集型,技术先进的生产企业; 
  (2)产品出口企业; 
  (3)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项目; 
  (4)经营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的企业; 
  (5)在我市民族自治县兴办的企业。 
  3、台资企业在开业初期,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或因其它原因按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4、台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以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减免土地使用费 
  1、台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标准按市区土地等级确定,各级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的年度征收标准为一级五元(人民币,下同),二级四元五角,三级四元,四级三元五角,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及七级以下二元。 
  2、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养殖业、矿山开发等使用面积大的台资企业,可本着优惠的原则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使用费,不按平方米计价。 

    第五条   外销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台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可以免交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六条   台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实行余额折旧法加速折旧。 

    第七条   场地选择与动迁 
  1、台资企业在符合抚顺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场地兴建各种生产性设施时给予适当照顾。 
  2、台资企业在兴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对原有设施需要拆迁时,市政府对道路、供电、供水等相应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动迁组织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动迁费用按《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台胞亲属安置 
  1、台资企业可以优先招收台胞的亲属作为企业的职工。 
  2、台胞在抚顺地区每投资5万美元以上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投资者一名被认定的主要亲属的乡进城、农转非的户口问题。 

    第九条   物资供应 
  1、对签约的台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中所需物资,凡按规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物资部门按我市国营企业待遇优先供应。 
  2、台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中所需水、电、气、货物运输及通讯设备等,按批准的数量优先供应,价格与收费标准与国营企业相同。 

    第十条   劳务管理 
  1、台资企业所需的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待遇等,比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由台资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报抚顺市劳动局备案。 
  2、台资企业所需的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可自行在市内外招聘,高级职员也可以从境外招聘。 

    第十一条   货币支付 
  1、台资企业长期驻抚人员在市内所需的食宿、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经台资企业报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用人民币支付。 
  2、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物资,以及水、电、气、煤、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用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台资企业的确认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出示证明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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