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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和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01 生效日期: 1986-08-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和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经委最近下达的经审[1986]4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经省侨办审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核上报。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接受外商、侨商、港澳客商赠送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经省外经贸委审理后,转省计委汇总上报国家经委;如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品种,应商省控办同意后上报。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或对外经贸活动中客商赠送的小轿车,原则上不得接受;特殊情况必须接受的,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小轿车的标准安排使用。不符合配车条件的单位接受的小轿车和接受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而确有多余的,由省计委会物资部门收购,按正常渠道分配和销售,所得利润上交省财政。私自转卖的,由芜湖海关查处。 
  三、各地、各部门在办理接受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套汇逃税。如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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