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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关于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地)民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省农垦、省森工民宗局: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精神,民族成份更改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已于2002年下放到市地一级审批和认定,通过一年工作情况看,有必要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规范: 
  一、关于更改民族成份问题 
  1、更改民族成份的年龄限制,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第  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和第四条“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办理,严禁超越规定办理。 
  2、公民更改民族成份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按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批程序,填报《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审批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公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或换发户口簿过程中,发现民族成份差错的,应及时持原始合法有效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立即予以更正。对于公民提出更正申请时,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证件,公安机关不予更正。 
  3、为对民族成份更改工作做到统一和规范化管理,《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和《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汇总表》,由省民委统一规定纸张大小(A4)、内容、格式的样表,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印制。(样表附后) 
  4、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经手人,严格把好政策关,认真对待此项工作。 
  5、为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和严肃性,明确工作责任,此项工作实行主管领导及经手人备案制和手写签名制。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确定的主管领导和经手人,在印制好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登记表》后,在主管领导和经手人处签上名字,报省民委政法处备案。 
  6、根据2003年的高考时间的提前因素,对更改民族成份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汇总表》软盘上报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30日前上报。上报软盘使用Windows或EXCEL表格处理系统;文件名统一定为:□□年+市地名称+更改民族成份统计表。 
  表格内容要严格按省民委制定表格的所列内容填写,不得漏填。如有漏填,请说明原因。 
  二、关于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问题 
  1、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要继续严格按照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黑族联发[2001]29号)和省民委、省教育厅(黑族联发[2002]1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执行。 
  2、由于2003年高考时间的变化,填报《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登记表》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统计表》,于当年7月末前用Windows或EXCEL表格处理系统,报省民委政法处备案。 
  3、文件名统一定为:□□年+市地名称+高考生民族成份+统计表(或登记表)。 
  三、少数民族预科班问题 
  1、省民族干部学院预科班在招收新生时,应把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办理的《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做为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的依据,如没有《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不得录取。 
  2、省民族干部学院在每年预科班招收新生时,应把招收新生名单报省民委政法处备案。新生报到时,省民委派专人对预科班新生的民族成份进行审查。 
  四、违纪处理问题 
  对侵犯民族名称和民族合法权益的考生、公民、工作人员和相应负责人,经省、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协调监察、教育、公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专门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对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处罚 
  (1)是党员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在行政上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2)非党工作人员在行政上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3)主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考生的处罚 
  (1)被录取考生由专门调查组通知其所在户籍管理机关按原民族成份更正民族名称。 
  (2)被录取考生由专门调查组报告省招生办后,由省招生办向录取院校提出意见开除其学籍。 
  (3)未被录取考生和开除其学籍的被录取考生由专门调查组报告省招生办后,由省招生办向该生所在市(地)、县(市)招生部门发出通知,禁止其三年内参加任何升学考试。 
  (三)对公民的处罚 
  (1)由调查组通知其所在街道、乡(镇)户籍管理部门按原民族成份更正民族名称。 
  (2)是党员公职人员的由专门调查组向其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提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在行政上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3)是非党公职人员的由专门调查组向其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提出建议在行政上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4)党员非公职人员的由专门调查组向其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提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非党非公职人员由专门调查组向其所在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建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通知。 
  附样表: 
  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略) 
  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登记表(略) 
 
 
二○○三月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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