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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内三十三条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混凝土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4-20 生效日期: 1988-04-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为改善城市环境,净化市区空气,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努力实现文明施工管理,现决定在市区内三十三条干道两侧(指整体工程一侧靠近干道)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内的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一至八路)、惠福路、长寿路、龙津路、大德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六二三路、一德路、泰康路、侨光路、长堤大马路、沿江路、东华路、署前路、建设大马路、六马路、东川路、越秀路、德政路、小北路、北京路、广州起义路、解放路、人民路、荔湾路、南华路、同福路、江南大道、洪德路等道路两侧的建设工程,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均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准在工地现场设搅拌机和搅拌混凝土。零星工程或个别特殊情况需在干道搅拌混凝土的,要报市城乡建委批准。 
  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作,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公安、环卫、交通、建设银行、工商、税务、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具体事宜,由市城乡建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三、负责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搅拌站,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配合工作。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交通以及布局合理的前提下,凡技术、质量符合要求和具备设站条件的,可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后,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四、全市推广预拌混凝土的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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