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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禹门口至阎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 2002-07-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64号

西安、渭南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阎良至禹门口高速公路(简称阎禹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河口的重要路段,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这条公路对完善我省公路路网布局,增强我省与华北地区的联系,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市政府、渭南市政府、沿线县区配合,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菜地8200元/亩,水浇地6000元/亩(含果园地、苗圃地),旱坡地、林地(含宅基地、场地、坟地)3500元/亩,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施工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按照水浇地每年每亩补偿1000元,旱地每年每亩700元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每亩400元。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用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二、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60-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25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60-20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60-8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3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20元。拆迁房屋按每户800元标准发放搬迁过渡费。 
  坟墓迁移资,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灌溉机井、人工井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深度协商确定。灌溉机井每口补偿费最多不超过10000元,人工并和水窖每口不超过600元。 
  农用电杆迁改费每根补偿200元。预制厂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 
  确需砍伐的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90元,成花椒树每株补偿40-6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30元,幼花椒树每株补偿10-2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的材料资予以补偿。 
  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设计院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三、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无偿提供。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拆迁税收政策和外部环境保障工作,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保障好的市、县、区、镇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组织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加强领导,顾大局,识大体,打破常规,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全力以赴地支持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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