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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8 生效日期: 1993-02-18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总检植字(1993)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处理原则 
和要求(试行)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 
  一、确定检疫处理原则时,应考虑下列情况: 
  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分布、危害及传播途径等状况: 
  1.对具毁灭性或潜在极大危险性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危险性次之种类的处理区别; 
  2.对目前我国尚无分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国内已有局部发生的种类的处理区别; 
  3.对通过输入植物、植物产品传带机率高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传带机率相对较低种类的处理区别。 
  传播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状况: 
  1.对作为国家重要种质资源或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与生产用种子、种苗,在处理原则上应有不同; 
  2.对非繁殖材料(即植物产品),应从产品经济价值、来源国或地区以及传带病虫害的种类及其危险性等状况,在处理原则上应有不同。 
  有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总的原则应根据有害生物综合评估,并结合具体检疫实践,最终确定应采取的检疫处理原则。 
  二、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一类有害生物处理原则: 
  1.禁止该类病虫流行区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进境; 
  2.经检疫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一类病虫的,其整批作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3.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类有害生物处理原则: 
  1.限制该类病虫疫区的主要寄主植物、植物产品进境; 
  2.经检疫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二类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在确保除害效果的前提下,采用防疫处理和限制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扩散; 
  3.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处理。 
  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输入“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 
  2.经现场或隔离检疫发现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感染一、二类病虫害,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3.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一类病虫害,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4.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危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下列情况之一需作熏蒸、消毒、冷热等除害处理: 
  1.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 
  2.输入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经隔离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条件可除害的; 
  输入植物产品、生产用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用下列限制措施处理: 
  1.转港; 
  2.改变用途; 
  3.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 
  4.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四、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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