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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加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七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赣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学校安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意识,规范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加大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3.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5.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下文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担任,成员为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气象、新闻出版等部门。
  6.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形势,落实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意见,并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7.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气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8.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4)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9.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5)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10.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4)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过街设施等标志标线;(5)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11.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3)及时处理学校发生的传染病及饮食卫生安全等事件。
  12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2)指导校舍安全检查,做好校舍危房鉴定工作;(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4)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4.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
  15.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16.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17.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18.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规章制度建设

  19.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岗位有职责,工作有规章,管理有办法,奖惩有规定;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的印制和张贴,在各岗位处明确岗位责任人。
  20.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机制,严肃信息报送,做到不瞒报、漏报、误报、迟报、谎报。
第四章 校内安全管理组织和教育

  21.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22.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数量足够的专职保安人员,其他应有专(兼)职保安人员。聘请的保安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3.学校要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城市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5.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特别要在寒暑假前或开学后,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26.教育行政部门要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27.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须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五章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通报

  28.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校园内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经常性的深入学校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县(市、区)教育局每季度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学校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29. 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30.市政府每年定期对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两次督查,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章 学校安全隐患台帐管理

  31. 县(市、区)要加强《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台帐实施方案》的领导,有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32.认真建立县(市、区)、乡(镇)、学校三级资料,统一要求,规范操作,按时上报情况数据。
  33.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学校安全隐患的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到位时间等,统筹整治学校安全隐患。
第七章 学校风险防范与转移

  34.学校必须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其保费采取“谁办学、谁支付”的办法,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支付。
  35. 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拨款、社会募捐、学校按比例出资等方式筹资设立学校抗风险准备金,县(市、区)教育局可以设立非常设的学校抗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
  36.学校可以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保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保险,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37.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8.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9.责任追究的种类。(1)告诫;(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限期调离工作岗位;(5)责令辞职、辞退;(6)党纪政纪处分;(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责任追究的范围。
  (1)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在执行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行为的;责任单位未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隐患问题的。
  (2)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和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存在“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未及时铲除的;学校周边有非法经营书刊、音像制品、无证小食品等摊点未清理取缔的;学校周边有治安、交通、消防、危房、地质等安全隐患和危化物品、压力容器等重点危险源未集中排查整改、消除隐患的;将学校校园场所出租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
  (3)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恶性刑事案件;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重、特大治安安全事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重、特大交通、火灾事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案(事)件、事故。
第九章 附则

  41.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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