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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0]60号
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为搞好我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草)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退耕还林(草)、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退耕还林(草)是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扭转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的治本之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切入点。我省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现有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1767万亩,每年土壤侵蚀量达6300多万吨,其中6度以上坡耕地465.7万亩,水土流失特别严重,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在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进行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坡耕地退耕还林(草)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草),加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退耕还(草)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目标要求和建设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一套符合实际的退耕还林(草)的政策、措施及办法,特别是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具体操作办法,为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坚持天然林保护、荒山治理、退耕还林(草)相结合,把退耕还林(草)与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总结积累经验,指导推动面上的退耕还林(草)工作。
  (三)建设原则
  1、县级政府负全责和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搞好试点,稳步推进;
  3、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4、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推行个体承包;
  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
  6、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多树种、多方式造林,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

  三、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和建卡发证工作
  (一)县级总体设计
  县级总体设计由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计划、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粮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区群众共同参与进行。县级总体设计以县为设计单位,以造林小班为基本调查设计单元。各项建设任务分解到乡镇(场)、村,落实到山头地块,根据立地类型进行营造林模式(模型、典型)设计和配套,以及种苗生产、幼林抚育与管护、配套基础设施等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包括总体设计说明书、宜林荒山荒地和坡耕地统计表、立地类型表、造林类型表、造林规划设计图等。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组织论证和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计划,由林业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实施计划与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
  省级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会同计划、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政府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县级实施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计委等有关方面进行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核,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年度施工设计
  各试点县(市)根据县级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由林业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人员,按照适地适树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编制县(市)年度施工设计说明书,安排各乡镇的年度退耕和造林任务,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林业厅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备案。年度施工设计以乡镇为单位,把退耕还林(草)年度任务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山头地块。
  (四)分户建卡、签订合同
  根据施工设计、填发分户建卡卡片,并由乡镇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是供应种苗、检查验收、发放补助粮食和现金、核发林权证等的主要依据。
  合同书一式3份,退耕农户、所在乡镇、县林业局各持1份。
  (五)核发林权证
  退耕还林(草)后,由当地林业部门进行核实登记,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明晰权属,对已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换发林权证,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草管护和其他生产,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

  四、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造林种苗费补助。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按施工设计规定,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种子生产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苗木生产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草)的总体规划,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林业部门要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实行“定点育苗、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的方式,按质量标准供应苗木,保证退耕农户使用合同规定的合格苗木。对不符合标准的种子、苗木,使用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造成损失的,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出圃标签、检验证和检疫证,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予办理调拨手续。对购买无证苗木栽植的退耕户,不予检查验收。
  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程造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造林树种(品种)面积、种苗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幼林抚育面积及质量等。造林检查验收当年进行2次,第一次在造林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在年底前进行。保存率及幼林抚育检查验收在造林后第二至五年内,每年年底前进行。
  当年人工造林合格面积质量标准:造林密度、规格符合施工设计规定,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保存率及幼林抚育合格面积质量标准:造林后保存率或经补植达到80%以上,无妨碍造林树种生长的其他植物,无明显病虫危害。
  检查验收首先由工程实施乡镇组织自查,然后由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复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填写《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中的分户建卡卡片和检查验收证明,按合格面积核定退耕户补助粮食、现金数量,记入粮食、现金补助卡有关栏目,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和检查验收统计表,上报省市计委、财政、林业、粮食部门抽查复核。同时抄送乡镇财政、粮食部门各1份,作为发放补助粮、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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