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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违章建筑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 2002-05-13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53号

  为落实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提升省会形象,按照《“争做文明市民,创建优美环境”活动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2002年3月15日至8月31日,分两期对城区61条街道两侧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实体围墙实施拆除整治。第一期从3月15起至4月30日,拆除整治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友谊大街、建设大街等5条街道。第二期从5月15日起至8月31日,拆除整治中华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谈固大街、石正路、307国道、石栾路、107国道、石铜路、石获北路、石获南路、维明街、青园街、育才街、平安大街、红旗大街、新华路、仓安路、北宋路、建明北路、跃进路、光华东路、谈北路、范西路、煤机街、富强大街、翟营大街、谈固西街、槐北路、槐中路、东岗路、东风路、胜利大街、栗康街、长征街、休门街、健康路、向阳路、正东路、四中路、建胜路、新石南路、工农路、自强路、南长街、师范街、合作路、宁安路、市庄路、联盟路、大厂前街、水源街、新合街、泰华街、石岗大街、西三庄街等56条街道。现对第二期拆除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占压道路红线和地下管线、侵占规划绿地和消防通道的建筑;影响市容观瞻的建筑;主体楼外擅自接建的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沿街实体围墙。 
  二、拆除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补偿。拆除正式建筑(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三证齐备),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可按其重置价的10% ̄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凡在沿街正式建筑及未到期临时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经市拆迁办审核后,按注册从业人数,一次性补助500元/人。凡在自行拆除期限(5月31日)内,按要求拆除沿街建筑物和实体围墙并清运垃圾的,每立方米渣土补助清运费20元,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三、产权单位在拆除沿街建筑和实体围墙后,由区政府督导按要求抓紧对腾清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四、对未按期限要求自行拆除沿街建筑物和实体围墙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项工作事关省会的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符合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希望各产权单位和个人自觉服从省会建设大局,积极组织,主动配合,确保“争做文明市民,创建优美环境”活动顺利开展。 
  特此通告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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