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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对《关于申请民用航空产品出口由民航自检》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3 生效日期: 1992-01-23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民航局函〔1991〕16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机载(包括飞机上所有零、配件)民用航空产品代理商检部门进行出口检验,以及你局适航司颁发的民用航空产品出口许可证,作为出口商检认证的意见。 
  为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请你局将出口机载民用航空产品检验情况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我局通报。 
  二、仅在陆地上使用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仍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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