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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2 生效日期: 2001-11-1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所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均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四层(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的构筑物;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城市排涝泵站、水厂、污水处理厂(站)、制气厂及供气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城市广场;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工程、3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工程。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实施;市属四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坚持质量、效益、安全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第七条   从事技术性审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考核认定,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本市所属四县应当组建审查机构,暂不具备组建审查机构条件的,或工程项目超出县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规定范围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市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持证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前向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经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情况有关证明; 
  (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依法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查)意见书;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设计基础资料。 
  审查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向审查机构报送。 
  审查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中涉及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后,对符合前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合格后交由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报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反馈建设单位; 
  (三)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同时将审查意见书抄送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阶段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内容完整性; 
  (二)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勘察设计合同;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由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或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编制深度; 
  (三)勘察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地基处理、基础设计、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三条   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政策性审查或技术性审查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要求,完善有关材料、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重新报审。 
  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但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图纸或作出书面整改意见;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 条第三项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有重大原则分歧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出复查申请。 
  市建委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在受理申报后,下列时限完成: 
  (一)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二)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项目为20个工作日;其中,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15个工作日;其中,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时限不含报审材料补充完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因弄虚作假或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审查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而改变。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对于审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当在审查意见书中逐一列出,但不得提出强制性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规划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相关文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建筑功能、主体结构、基础及地基处理方式,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不涉及前款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文字说明连同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属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领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工程项目,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经审查批准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一次性向审查机构交纳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依照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重新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机构按照重新审查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收取审查费,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本市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时间由市建委另行公告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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