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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防范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 2001-08-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吉林四川陕西上海等地接连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事件,山西新疆四川湖南浙江广东也先后因灾害性天气或人为因素发生了多起围墙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建设部、省政府、省安委会先后先出了《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建建[2001]141号)、《关于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2001]17号)、《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吉林四川陕西上海等地连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和事件的紧急通知》(粤安电[2001]4号)。为切实防范我省发生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针对近期天气多变的情况,根据建建[2001]141号文的精神对本地区(部门)的下列工程或工程部位作一次重点排查,切实做好对洪水、滑坡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 
  (一)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围墙、临时建筑; 
  (二)地处坡地、邻近山体、降雨集中区、山洪影响区内的施工现场。 
  二、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了16宗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死亡18人,重伤1人,其中井字架部位的伤亡事故4宗,死亡4人,塔吊部位的伤亡事故3宗,死亡3人,洞口与临边部位的伤亡事故2宗,死亡3人。针对这些事故的发生部位和特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安全事故多发部位进行专项整治。要对施工现场的井字架和洞口与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专项治理,井字架卸料平台无独立搭设、层间闸门不完善、无上下联络信号以及电梯井洞口封闭无做到工具化、定型化的在建工程,安全评价不能评为合格等级。并要对施工机具、脚手架、塔吊等3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其中有1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的在建工程,安全评价也不能评为合格。同时争取在2年内逐步淘汰竹脚手架,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钢管脚手架。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轮训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1]28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建设系统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所有在职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项目经理必须定期集中参加安全生产轮训教育,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制度,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评价监督,及时纠正受监工程的不安全行为,并将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上报处理,坚决使各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处于可控状态。 
  五、请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8月3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重点排查情况及专项治理的措施、计划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附: 
  1、建设部《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2、省政府《关于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略) 
  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吉林四川陕西上海等地连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和事件的紧急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建建[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今年四月下旬,已连续发生了几起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又进入雨季。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现场的围墙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选址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围墙内外有无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围墙是否作为挡土墙、挡水墙,是否作为广告牌、机械设备的支撑墙等。同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如现场办公用房,职工食堂和宿舍等是否与围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于上述问题,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隐患又不立即整改的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认真进行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预防洪水、滑坡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水文和气象条件,加强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或者降雨集中区域及山洪影响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排查。 
  四、目前,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作为施工现场的围墙已在部分地区广泛使用,既符合国家逐步淘汰粘土实心砖的政策,又可减少建筑垃圾,并消除事故隐患。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逐步采用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替代砖墙作为工地围挡,但需充分考虑风荷载等因素。 
  五、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要求,分工负责,逐级对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30个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筑业企业一要抓好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转岗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结合“三级”培训教育的内容,把班组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上;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专业技术培训教育,重点是学习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施工员认真学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倒塌等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1999]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事故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认真检查企业是否对每个项目进行了部署,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专项治理的措施和方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逐步淘汰一些如人工挖孔桩、竹脚手架等工艺落后、危险性大的施工方法和提升设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8月10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和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方案及实施措施报我部建筑管理司。 
  附件:近期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情况。(略) 
 
 
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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