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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材[2001]200号
 
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建材产品必须提供的质量证明、部分重要产品的进场检验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在供货时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有生产许可证、电工认证要求的产品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上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可以是复印件但应加盖生产或经销企业的印章。 
  进入工地的每批(件、捆、盒)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二)本通知所指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是指:以提供检验报告的时间为限的一年内、省及省会市或有CAL 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抽检报告。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补充的质量要求。 
  (三)签订供货合同后,如供货方不能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有效质量检验报告的,可由供货方委托有关的检验单位(可在附表中选择,下同)进行委托抽检。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在工地现场抽样按附表规定的质量要求做的委托抽检可代替该批产品的进场检验。 
  (四)供货方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的证书后,监理单位应对证书和质检报告的有效性(检验单位级别、检验时间、检验性质、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补充的质量要求等)进行确认并签字。 
  (五)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加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的进场检验,其原材料质检报告应随配制的混凝土一起提交给有关建设工程的购货单位收存,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另行发布。 
  二、重要建材产品的进场检验。 
  (一)根据使用要求,在按穗建筑[1999]387 号文要求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按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实行进场检验的基础上,还必须对下述重要建材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实行进场检验: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建筑砂石及轻骨料、混凝土预制桩、建筑玻璃、陶瓷墙地砖、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PVC 线槽线管、DN25以下户内管道阀门、铝合金型材、建筑涂料、新型墙体材料、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塑料门窗。 
  其中,属于387 号文规定的钢材、水泥和防水材料进场检验的质量标准以本通知为准;387 号文中要求的钢材焊接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述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执行的标准、我委补充的质量要求、进场检验的项目、组批和取样规则及广州地区相关的检验单位名单如附表所示。 
  (三)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依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该企业标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时该备案的标准经我委审核后方可作为检验依据。 
  (四)进场检验按穗建筑[1999]387 号文规定的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1 、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附表的要求对该批产品见证取样并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2 、进场检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需重新加倍取样复检的,仍然按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进行。 
  3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在附表列明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中确定一家进行仲裁检验。 
  4 、进场检验、复检、仲裁检验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检验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我委建材处及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同时封存该批不合格产品。见证单位应负责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善后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 
  (一)凡进场检验和供货方委托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如同一产品一年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供货方应主动配合查明原因,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我委将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如经查实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委将予以通报并一年内禁止该产品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各施工单位应将进入建设工地的上述建材产品的各种质检报告和见证取样送检的资料统一收存,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 
  (三)上述各种检验凡属见证检验的,各检验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并将所承担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以电子文档(E-mail、或软盘)的形式报我委建材处。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材产品进场的见证取样及送检程序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的有关土建类材料、建筑设备、建筑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情况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委建材处。 
  (五)我委不定期对建设工地使用的建材产品的进场检验等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单位和不胜任检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在见证取样及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有关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验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七)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的修订情况和对相关检验单位的资格、水平和业绩情况的不定期考核,我委将对附表中的相关内容作必要调整并予以公布。 
  (八)对于工程中使用的建材质量问题,各有关责任方应及时向我委建材处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联系电话:83124857、83124855;E-mail: liy@gzcc.gov.cn. 
  四、本通知由我委建材处负责解释,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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