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建建[2001]第040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所有在沪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属本次资质就位范围。
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特级、一级企业资质初审、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区(县)建委(建设局)负责三级及其所有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
三、就位时间安排
特级、一级企业资质申请,请按照下列时间受理:
第一批:2001年6月15日-25日
第二批:2001年9月1日-15日
第三批:2001年12月1日-15日
第四批:2002年3月1日-15日
二级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2001年8月份后的每月上旬。
三级及其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四、资质就位期间,原则不再受理新的资质申请以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资质就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