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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建建[2001]第040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所有在沪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属本次资质就位范围。 
  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特级、一级企业资质初审、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区(县)建委(建设局)负责三级及其所有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 
  三、就位时间安排 
  特级、一级企业资质申请,请按照下列时间受理: 
  第一批:2001年6月15日-25日 
  第二批:2001年9月1日-15日 
  第三批:2001年12月1日-15日 
  第四批:2002年3月1日-15日 
  二级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2001年8月份后的每月上旬。 
  三级及其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四、资质就位期间,原则不再受理新的资质申请以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资质就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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