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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4 生效日期: 2001-05-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1〕61号
    
 
 
 
市政办发〔2001〕61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小组拟定的《西安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和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活动,为确保这次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全国、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筑法》、《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市场准入和清出制、行政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与惩治违法违规案件和治理建筑领域腐败相结合,与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力度,突出重点,整章健制,落实责任,标本兼治,努力使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尽快有一个明显的好转。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要实现以下阶段性工作目标: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无证或越级承包工程任务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落实,杜绝二级及二级以上安全事故,三级、四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设置市场障碍、分割市场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危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二)2001年及以后新开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全部进场交易;应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全部选用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应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行为更加规范、合法,久拖未决的房地产纠纷得到处理,群众投诉明显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明显好转。 
  (四)完善现行管理机制,按照利于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理顺关系,使“热门工作多头管,薄弱环节无人管”的问题得到解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调整和完善,使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五)建立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权责一致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执法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揽权推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要将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严肃查处其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少批多建和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下行为: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逃避监管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领导干部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和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或以垫资、不合理压缩工期为条件进行竞争的问题;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甚至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无证、越级或采用挂靠手段承包工程任务,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和监理单位越级监理、同体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中存在的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其他危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问题,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审查备案,以及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订立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越级和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和出卖或变相出卖资格证件的行为。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将其列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取消其一定时间内的承包权,或报请有关部门降低、吊销其从业资格。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强令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构配件或强行指定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对居民区或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的行为。 
  (七)纠正和查处有关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或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在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越权审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于不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把关不严或徇私枉法,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手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追究。 
  (八)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在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增强工程建设透明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便于政府有效监督和提高办事工作效率等方面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大力推行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效果和监管水平。 
  (九)严肃查处不履行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越级开发、非法转让开发项目、擅自改变开发项目用途、随意改变工程设计和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设置订金圈套、价外有价、一房卖多家等欺诈行为;严厉查处不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在商品房销售中“短斤少两”或以各种借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法取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在中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乱收费、信用度低或不能按规定实行脱钩改制以及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报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依法查处居住区物业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和乱收费行为;对于长期拖延的开发项目,要逐项查清原因,限期解决;对未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的开发企业,一律不得给其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西安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小组(下称市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我市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王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薛武平同志担任。 
  各区县要参照市上的机构,成立以区县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及各行业的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工作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人员名单要于6月1日前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要在市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检查整顿工作,同时接受市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城郊六区重点负责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建房和居民翻建、新建住房工程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三个开发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负责监督、督促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自查自纠工作。 
  建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每月23日,各区县要将当月的检查、查处建筑市场违规问题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每月25日报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建筑市场整顿办公室。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于该查处的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执法不当时,由市工作小组向有关管理部门发出“执法建议书”,督促其及时执法,正确执法,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四、2001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工作的三个阶段: 
  1.动员准备阶段 
  各区县要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大力宣传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专题研究本地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管理薄弱环节,明确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及重点对象,部署本区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要组织参与这次活动的人员和所有受检单位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开展这次活动的要求,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特别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这次工作的自觉性,以保证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阶段要求6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要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 
  工程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正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拟建工程、在建工程以及《建筑法》正式实施以后的所有已建工程和各种停、缓建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经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区核实确认后,最迟于6月28日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小组办事机构,各区县工作小组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对不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报告或隐匿不报和在上报时采用欺瞒手段避重就轻以及整改措施不得力的单位,或在2001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 
  3.组织检查整顿阶段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县要按照市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立即予以纠正和查处,属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能敷衍,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可一律先责令停工并及时上报,由有关部门立案处理并公开曝光。全面检查工作要在7月30日前结束,各区县要在全面检查工作结束前,将检查汇总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处理意见及有关整改措施书面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工作小组将于8月20日前进行重点复查,(复查率不低于所有受检项目的30%),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迎接上级抽查。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 
  1.各区县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和例会制度,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这次活动不走过场。 
  2.这次集中检查整顿工作要与改善和整治投资环境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和办事纪律,对在检查整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违法行政、越级行政、徇私枉法、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干扰这次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依法严肃查处。 
  3.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特别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事业单位翻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大专院校以及县以下地区包括村镇三层以上农民建房、居民翻建、新建住宅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所有以工程特殊为由,要求特事特办而不依法办事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查处。 
  4.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拒不接受查处或属于建筑市场管理权限以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或转交有关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6月1日起,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承发包及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6.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7.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整章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从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西安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小组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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