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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17 生效日期: 1992-07-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字[1992]第74号
  随着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国营企业实行“税税分流”。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情况,税后还贷。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适用的预算科目、缴款凭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第148款“税后上缴利润”一个“款”级科目,“款”下按部门设“项”。此科目为中央、地方区用科目。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国营企业,其所得税后的利润不讼以何种形式上交国家,均适用本科目。 
  二、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后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就地(或集中)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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