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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54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发了《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两年多来,《规定》对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部门和有关单位还存在贯彻不力等问题,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对申报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程序不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资登记等等。这些都影响了《规定》的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使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市人民政府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地震局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登记、成果报送评审、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批复等安评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地震工作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的申报,并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对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工程建设场地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等级,由市地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予以界定。 
  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地震局出具“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意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四、建设单位在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时,必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提交由市地震局出具的“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五、在西安市辖区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西安市地震局验资登记,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展工作之前,携带合同书复印件到西安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登记。 
  六、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批复的程序。 
  (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 
  1.由建设单位填写“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2.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在市地震局进行任务登记; 
  3.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进行评审; 
  4.市地震局根据评审结果,审定该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给予批复; 
  5.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暂不能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出具“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意见”; 
  6.建设单位在市计委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提交由市地震局出具的“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意见”或“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 
  (二)建设单位持市地震局出具的“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在市规划局办理“建设许可证”。 
  七、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部分工程的具体内容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部分工程的具体内容 
 
  重大建设工程 
  1.各类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室、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 
  2.省、市、区、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厦)等公共建设工程; 
  4.保护重要文物古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 
  1.可能发生水灾的水库大坝、堤岸等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疫情等建设工程及贮存设施; 
  3.可能产生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设施; 
  4.滑坡、崩塌体附近、跨地裂缝、地面沉降漏斗区、跨活动断裂的各类建设工程。 
  生命线工程 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隧洞、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 
  通讯工程 
  1.大功率(≥200KW)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电信网管大楼等。 
  其他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储油、储水、储气工程; 
  2.市级以上粮食加工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3.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4.水电站、变电站、变电站调度楼或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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