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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我省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尽快由现行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可分两步进行,先在2001年底以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再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和建制原则上应一步到位;教学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随教学系统体制改革进行。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过渡期为5年,时间从2001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二、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方式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自主选择有利于发展的改革方式。 
  (一)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专业和技术优势,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同时,要尽快调整自身生产经营结构,形成多元化生产经营格局,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全过程、多方位、多功能的技术性、管理性服务,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 
  (二)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改制成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专业设计公司等。同时,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同时重视专业技术的创新和突破,努力提高在优势专业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三)有一定基础、实力较强的勘察单位可改制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岩土工程公司,逐步实现技术层和劳务层的分离。其钻探、岩土工程施工、打井、测量、工程物探等可逐步分离出来,组建钻探公司、岩土工程施工公司、打井公司等。专业单一的勘察单位可直接改造为专门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测量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等。 
  (四)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改制为专业设计师事务所或专业设计公司。同时,要提高自身的专业化程度和技术水平,突出技术优势,尽可能对某项专门技术的实施提供一条龙服务。 
  (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兼并,实行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在此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市场为导向进行改制,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联合体。合并或兼并后改制的企业必须承担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有关部门在审定合并或兼并后改制企业的资质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全部或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已进入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作为子公司,保持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开资产组织形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一)实行公司制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所有者权益,或者由本单位职工集体(或职工个人)出资、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等方式,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劳动、资本、技术结合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后,可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鼓励实行抵押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抵押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是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注册师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经营期间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要坚持技术和智力资源是重要生产要素的原则,在进行股权配置和效益分配时体现技术和智力资源的作用。 
  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实行差额事业补助费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2001年仍保持原预算管理方式。从2002年1月1日起,以2000年的财政正常预算为基数,差额事业补助费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拨付,到2006年12月31日后,财政不再拨付事业补助费。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政府或有关部门交给的科研任务或按程序申报的科研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城镇规划、其他专业规划和标准图集、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工作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保证足额拨付相关费用。 
  (二)职工社会保险政策。 
  1.从2001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比例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并以当月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国有勘察设计单位的正式固定职工,其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10月1日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合同制工人,按《关于调整省直和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缴拨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73号)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2.2001年9月30日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差额补贴部分,以当地2001年10月社会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为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5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4.2001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调整执行。 
  5.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改制前退休的按事业单位有关退休政策执行;改制后退休的按企业单位有关退休政策执行。 
  6.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退(离)体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02号)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7.按照黔府发[1997]3号文件规定办理延期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待办理退休后,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 
  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勘察设计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三)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企业在转制过渡期间,根据国办发[1999]101号及黔府办发[2000]7号文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凡进行科技开发的所得,5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转制勘察设计企业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凡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所得,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职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资产处置与产权界定政策。 
  1.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严格进行产权界定工作。由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办理。 
  3.勘察设计单位属服务性、竞争性行业,原则上国有股权可部分或全部退出改制后的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售国有产权的,须报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确定转让底价。有关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由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职工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一次性买断并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要按国家清产核资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清产核资规定,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具体工作应根据《关于加强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黔国资事发[2000]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费的通知》(财清字[2000]3号)的规定进行。 
  (五)其他有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为企业后原资质不变。对满足升级条件和需要扩大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勘察设计资质标准重新核定。省建设厅应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达到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给予升级和扩大业务范围的支持;因单位名称改变而资质变更的应随时给予办理手续。在5年改制过渡期内,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上可标注原单位名称,作为对外经营和宣传所用,但不作为工商登记名称。 
  2.勘察设计费的收费政策。在国家收费标准修改方案未出台以前,改制过渡期间的收费办法由省计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执行新标准。任何建设单位(业主)和勘察设计企业都不准擅自压低收费标准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因勘察设计费不足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压价方应承担直接或连代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可本着“主辅分离、精干主体”的原则,将其生活后勤服务机构分离出来,成立物业公司等,实行社会化经营,达到拓宽社会服务领域,安置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立的多种经营性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享受同样的各项优惠政策。 
  4.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自主权。要建立内部激励竞争机制,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企业内部干部与职工之间的身份界线,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和竞争上岗;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核算分配制、工效挂钩等工资分配制度;可根据职工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金。 
  5.取消业余设计的分配政策,将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业余设计的平均收入分配额作为基数,加入新增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6.《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决定》(省发[1996]28号)中的其他有关政策,适用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五、组织实施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及勘察设计单位现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省建设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原则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1999]101号、国办发[2000]7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尽职尽责地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勘察设计单位与现行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其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和业务工作等,按相应规格分别交由各级企业工委、企业集团、党委组织部门以及财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由勘察设计单位现行主管部门负责将移交单位的领导干部名单、职务资料登记造册、移交上述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及有关财务关系交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中需办理资质调整、变更手续的,按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勘察设计单位要抓紧改制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措施、选择并制定适宜自身发展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其现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其他事宜 
  (一)中央驻黔和已转为属地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比照本实施意见进行体制改革,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其他非国有经济类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国有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和行业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及离退休等政策外,其余各有关政策可比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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