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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02 生效日期: 1981-12-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1)财企字第4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以便改进。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中方投资部分的有关财务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场地使用费的上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国务院国发<1980>201号文件还规定:“场地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投资的专项资金,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场地使用费作为投资的应每年从中外合营企业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的额度保证划交。场地使用费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门会同建委、计委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加强对场地使用费收入的收支管理,这部分收入应由合营企业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其中属于为合营企业新征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列作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由城建部门、建委、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其中属于中国合营者原来已占用场地的使用费,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关于中方分得利润的处理问题 
  中方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国务院201号文件先将属于中方用场地使用权投资分得的利润,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划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与合营企业交纳的场地使用费同样处理。 
  2.中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7号文件规定用中国银行贷款作为投资的,用贷款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先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支付本息,如有多余再上交财政。 
  3.中方分得的利润扣除上述两项以后所余下的利润,应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如果中方投资是由几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共同进行的,应按各地区、各部门的内部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再按合营前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 
  4.为了照顾中外合营企业的特殊情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利润交纳上可作如下变通处理: 
  (1)根据双方协议规定,需要用中方分得的利润购买对方股份的,其用于购买对方股份的利润部分,可以免交; 
  (2)按照双方协议要求,用中方分得的利润作为合营企业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免交。 
  (3)合营企业开办初期,中方分得的利润,可以在与外方合资者对等的原则下,留给合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作为准备金,其余应全部上交财政。 
  5.为了调动企业主管部门办好中外合营企业的积极性,中方分得的利润,可以作为主管部门盈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纳入其利润总额,一并按国家规定计提利润留成资金。 
  三、关于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上交问题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确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执行上述规定后,计入合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工资、津贴、补贴等高于合营企业职工实得的工资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支的劳保医疗费用的部分,一般应按季上交财政,上交办法按上述第二条三款的规定办。但为了适当解决合营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由财政部门视各个企业住房情况,将结余工资的20-40%核留给合营企业中方,用于兴建职工宿舍。 
  四、按照上述第一、二、三条的规定 
  中方收到的场地使用费、利润(包括场地入股的利润)以及工资差额,在上交财政部门时,应在预算科目企业收入类中增设“中外合营企业收入”款级科目反映。 
  五、关于参加中外合营企业的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中方在与外国合资经营后,对未能参加投资入股的其它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等等,凡原企业的建制继续保留,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企业负责清理。清理损益并入原企业的决算。凡原企业的建制已经取消而并入其它企业的,由并入企业负责清理;没有并入企业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进行认真清理,防止发生不应有的损失。处理的财产物资收入、清理债务的收入和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的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清理维护费,如有结余,上交财政。 
  原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金、退职金、医疗费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原企业、并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负责支付。 
  六、关于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问题 
  合营企业除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编报报表外,属于中方投资的各项所得和分配交纳情况(包括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场地使用费收入、工资差额等等),中方必须另立帐户,编制报表,单独向财政部门报送,并逐级汇总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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