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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辽宁省注册工程管理委员会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3 生效日期: 2001-03-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辽注建发[2001]4号
 
各市建委(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驻辽宁的各勘察设计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报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均分别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初审和申报工作。凡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不得在辽宁省执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驻辽宁的各勘察设计单位中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须参加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分别组织的继续教育,否则不得申报继续注册。 
  三、为全面准确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辽宁的各勘察设计单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情况,以上单位须认真填写《一级注册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和《一级注册师登记汇总表》(附件二),并于2001年3月19日之前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汇总后于2001年3月底之前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除军队系统所属设计单位外,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辽宁的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再执行辽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有关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备案工作的通知》(辽注建发[2001]2号)精神,备案工作停止实施。 
 
 
辽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注册工程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一级注册师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2:《一级注册师登记汇总表》(略)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建[2001]5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精神,现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申报注册,由本人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初审和申报工作,即实行注册申报属地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再受理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申报工作。军队系统所属设计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申报工作由总后营房部确定。 
  二、在2001年4月1日之前,注册申报工作仍按原所属地区或部门申报注册。对因机构改革已改变隶属关系的原部属设计单位的人员,也可自接到本通知起向所在地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申请办理注册申报工作。 
  三、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属地管理,各地在申报注册时对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原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批、备案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代培机构培训资格仍然有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初审、申报和继续教育审查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和自律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注册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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