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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湖南省深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 2001-02-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湖南省深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行业进行改企转制,是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机制不活、功能单一、队伍结构不合理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将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改企转制工作,积极主动地改革。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一经批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其勘察、设计、咨询资质等级。 
  三、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协调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制定改企转制方案。改企转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各市、州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应于二00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中央驻湘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各部委(总公司)的部署进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这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划转我省管理的部属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接纳工作。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深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化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制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这一目标,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 
  (二)改制目标 
  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 
  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应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凭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 
  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按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业务,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设计咨询服务体系。 
  小型设计单位可以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专业设计公司转化,从事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提高专业化程度,逐步发展成为能对专项技术实施“一条龙”服务的专业队伍。 
  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施工公司转化,使技术层和劳务层相分离,技术层向科技型企业发展,劳务层向专业化公司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知识密集优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改革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改革的基本形式与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企转制的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吸收或联合其他投资者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所有者权益,吸收包括本单位职工在内的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进行改革。 
  三、政策措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合规性审查后,其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可相应核减国有净资产。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按原省国资局《关于科研机构改制中国有资产划转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资行字[2000]66号)办理。经上述程序界定后的国有净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1.分离后勤服务等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委托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经营; 
  2.转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3号和[1997]21号文件规定的职工自谋职补偿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划拨等额国有净资产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 
  3、对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来,累积拖欠的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及医疗费等,可区别不同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从界定后的国有资产净值中划拨相应部分,以股权(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 
  4.鼓励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购买国有资产的优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9号文件执行; 
  5.界定后的国有资产经本条前述四款办法处置后的剩余资产为国家资本金,其投资主体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0]134号文件的规定确认。经财政部门批准,转制后5年内国家资本金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转制单位,用于改善技术装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保持其行政划拨性质3至5年,批准年限期满,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要重新进行处置,土地保留划拨性质期内,不得转让。原划拨土地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不得少于40%,分期不得超过3年;或者可以将其中5%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直接投入转制企业的资本金;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个别特别困难的转制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按1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直接投人转制企业的资本金。原划转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25%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 
  (三)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0]1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单位,原经费渠道不变,离退休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所需费用按省人民政府2001年2月14日协调会议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从有关经费中解决(离退休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7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5点的规定执行。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2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和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规定,并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管理。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规定,转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实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七)凡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1]13号和[1997]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对落聘的人员,企业应通过实现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途径妥善安置。对单位内部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按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待遇。 
  (九)转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财务会计制度仍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执行。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十)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享受科技型企业的相应待遇,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具有社会公益性行业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指令性任务(如资源调查。监测、人防、规划等)服务的综合型勘察设计单位,属社会公益性行业职能部分应予分离,保留事业费拨款,按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模式运作,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省编办研究拟定;其余部分应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制前原事业费改为前期工作费的,改制后继续保留,用于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规划、咨询和指令性任务服务的补助。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向企业化转制后,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产权登记及资产划转,并到机构编制部门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三)转制后的勘察设计企业,依照有关程序仍可按原名称登记注册,或者使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登记注册。 
  (十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中依托主业所创办的中介服务实体,可享受与转制单位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上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督促实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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