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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军队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6 生效日期: 1990-06-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0)3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77号和(1985)4号文件规定,军队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办理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实施易地安置等工作,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进展比较顺利,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保障部队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精神,考虑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1985)后生字第262号和(1986)后生字第558号通知中下达的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总指标,不受三年(一九八五--一九八七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继续延期使用。尚未办理指标应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分期分批办理。军队三线单位所需“农转非”的指标,由国家计委同总后勤部联合下达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数,各地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予以保证。具体审批程序仍由军队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按年度核定申报,经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具体分解下达执行。各地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当年分解下达的指标办理户口、粮食迁移等手续。

  二、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实施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工作,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1988)后生字第179号和总后勤部(1988)后生字第311号通知,对易地安置的范围、审批程序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这些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把易地安置同在开放城市办分厂、开“窗口”结合起来进行,力争在今后十年内,积极稳妥地逐步实施三线工厂的战略转移工作。确定调整的军队三线企业,同样执行国家关于扶持三线企业调整的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统一由军队安排解决。

  三、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远离城镇,地处偏僻地区,条件艰苦、负担较重。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和实施三线工厂战略转移的三线单位,各地不得收取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以外的费用。
  过去,广大三线职工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为国家和军队做出了贡献。在新时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三线军工企业的扶持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三线职工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充实和加强军队三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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