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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速我区电力工业的发展,理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办电的实际情况,特对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电力投资体制问题 
  (一)鼓励集资办电。1984年后集资(含借贷)建设的电力项目,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由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长期不变,分取利润”的规定执行。电厂(站)建设按投资各方投资(资本金)的比例拥有产权,融资部门由集资办电的公司承借承还。自治区拥有的产权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自治区投资公司)为产权代表。 
  (二)由自治区电力局代管的电力企业,产权归自治区。<<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下发后上划的地方电网,按各方投资比例拥有产权。 
  (三)自治区和各地投资的配套送出工程,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产权按该资金所占电站(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归地方所有”的规定办理。投资者拥有产权,并按投资比例分利。地方投资部分的产权一律属自治区所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投资公司为产权代表。自治区统一按地方与中央投资比例分利,属各地、市、县投资应得部份由自治区投资公司返回各地、市、县。 
  外资参与集资办电的,其配套送出工程按合同办理。 
  (四)积极引进和合理利用外资。引进外资办电必须考虑我区用电企业对电价的承受能力,引资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单位造价、汇率风险、运行费用等要进行认真评估。引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引进外资的地方电力项目的业主或参加合资的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集资办电推行公司制,都要按<<公司>>组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各方投资比例,按国家规定注入资本金,以使产权明晰,减少企业债务负担。 
  (六)对要求上主电网供电的中、小型迳流水电站,近期内应不予立项。小火电(含油电)不再发展,谁强行建设谁负责。对以防洪、排涝、灌溉、航运为主,结合水利办电的电站工程要给予支持。对主电网未覆盖到的地方,办小水电应与主电网延伸供电方案进行综合效益比较后决定。 
  (七)要加大网架建设的投资力度。今后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除国家出资部份外,余下部份由自治区与受益地、市、县共同投资。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建设以增容贴费和自治区水电厅、电力局,地、市、县投资为主。以上均按各投资比例拥有产权。 
  二、关于电力管理体制问题 
  (一)自治区电力局是我区电力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电力工业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对原管理的电力继续实行管理。主电网应直供到中心城市、地区所在地、自治区直属单位、大型企业、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保税区。对已经完整的梧州地区电网,可以实行独立管理。对主要依靠主电网供电的地方电网,可以采取联营或委托主电网经营的形式。县内电网自建、自管、自用,与主电网为趸售关系。县级发电、供电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统一的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自治区电力局和自治区水电厅均可按照各自职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水电部门投资产生的效益就用于“以电养电”、“以电养水”,以加速农村电气化建设。 
  关于电网统一调度问题,应按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执行,由自治区电力调度中心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用户电量指标的分配,仍由自治区三电办负责。 
  (二)凡主电网内自治区独资、集资和合资办的电厂(站)都应按<<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部份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者有资产受益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考虑到电力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由电力部门推荐公司经理人选,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自治区电力局进行运行管理。 
  外资电力企业的管理按合同办理。 
  主电网网架建设的地方集资部份的产权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投资公司代表。自治区电力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与自治区投资公司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自治区电力局经营管理。 
  主电网外的地方电网及其电厂(站)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三)电力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全区主电网建设规划由自治区电力局编制,报自治区计委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审批。主电网外的地方电网网架及地方水电规划由自治区水电厅编制,报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电力局审批。 
  主电网与地方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凡需上主电网的电源项目和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项目均需报自治区,由自治区计委牵头集中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电力建设基金和随电费征收的地方附加费实行统一管理。电力建设基金由供电部门随电费统一征收,按时汇入自治区电力局设立的电力建设基金专户。自治区电力局和自治区投资公司组成财务小组,负责上缴电力基金的汇总和检查,并及时将资金转入自治区投资公司的帐户。财务小组隶属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滚动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投资公司根据自治区计委年度计划的安排,将建设基金投入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办公室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监管,自治区审计厅定期审计。 
  对现行各地、市、县随电费征收的地方电力附加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地方电力附加费必须在保证主电网新电新价出台的原则下,对已征收的电力附加费和使用方向进行审核之后,重新核定征收额度、征收范围和征收年限。今后凡增加地方电力附加费的,必须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电力局、经贸委、计委审批。 
  各地、市、县随主电网供电量所征收的地方附加费应由各级供电部门全部汇入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专户转自治区投资公司代管,分地、市、县单独做帐,根据各自建设项目需要再返回投入原地、市、县的电力项目。地方以地方附加费用于电力建设项目,以及自备电厂(站)的运行管理和还贷等,应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审批,以确保地方附加费做到专款专用。 
  农村水电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水财【1991】70号)每千瓦时征收二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趸售电量已由主电网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不得再征收农电建设基金),连用“以电养电”的资金和历年用于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包括财政拨款用于发展小水电的资金)等,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该项基金由水电部门安排,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五)电价统一制定。主电网要合理制定上网价、批发价(趸售价)、销售价。定价既要考虑电业企业还本付息,又要考虑用电企业的承受能力。在还本付息电价到位并偿付本息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坚持实行“老电老价,新电新价,高来高去”的定价原则。对1985年以后建成的电厂(站)实行还本付息的电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以利于发挥各方投资办电的积极性。涉及到地方中、小型水电站上主电网的电价,应会同自治区水电厅审定,以利于地方水电的生存和发展。对地方火电价格,可参照自治区新建火电厂价格执行;对发电成本过高的应按经济规律自行淘汰;对油电机组应严格控制发电上网;对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由自治区电力局同各趸售县核定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六)发展与节电并重,对发电和供电均实行丰枯、峰谷电价。供电环节的丰枯电价已经于1995年元月起实行,发电环节也应尽快实行丰枯电价。峰谷电价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从1996年起试行。 
  (七)为适应我区主电网以水电为主,以火电填枯补缺和调峰调压的特殊情况,火电厂因受水电出力的影响,可能影响其计划出力和完成计划运行小时数,主电网应平衡水、火电的经济效益。对火力发电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每年测算的电价和电量之后,凡由于调度限制,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火电发电量,以及因为调峰过多,致使发电成本增加影响效益的,应由主电网予以补偿。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应与自治区电力局签订合同。以保证火电厂的应得利益。 
  以前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务院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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