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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0 生效日期: 1997-01-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改善投资软环境,推动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省政府决定,调整各级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并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其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省及省辖市(地)综合平衡,产品出口和生产的内销产品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不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含独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地)、县(市)计委(计经委)或经委、省级主管厅(局)(限直属企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批件抄报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经委)备案;合同、章程由各市(地)、县(市)外经贸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批件抄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变。 
  二、凡属于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及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文化娱乐类和房地产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报省计经委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向省工商局申请登记。 
  三、各市(地)、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按规定权限内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颁发和企业开发登记手续的办理也相应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委托各市(地)、县(市)外经贸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登记原则上由各市(地)、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简化后,各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继续接受省辖市(地)有关部门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尤其是涉及城建、规划等总体布局的项目,应征求省辖市(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服从统一协调,其扩权审批的项目批件在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地)有关部门;有关统计报表仍通过所在省辖市(地)有关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五、各地、各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利用我资工作更加顺利、健康地发展。省计经委、外经贸厅、工商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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