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 1994-01-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现发布《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 
  第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 
  第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通过或未按规定验资的,视为未按时出资。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的,视合资、合作企业自动解散,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应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按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中方投资者可以另找外方投资者组建新的合资、合作企业,或成立内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而中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另找中方合资、合作者,或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合资、合作主体变更后,企业均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未缴清注册资本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向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正本。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企业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