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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2-26 生效日期: 1987-02-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来河南省投资,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或增容费;其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按当地国营企业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为:

  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使用费。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3、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五元。


    第五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河南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时,凡其性能、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的,经批准可实行进口替代,所需外汇列入各级年度外汇收支计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年度内外汇平衡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在省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调剂;按出口商口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补偿;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省和企业所在市、地可视能力拨出部分留成外汇额度解决。


    第七条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应分别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单列,并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按国营企业的贷款办法,优先贷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可以在省内外招标,并按当地施工企业等级标准取费。


    第十条   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和在批准合同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利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政府各部门要支持企业按照现代科学的办法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其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均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所需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由企业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指导下,自行招聘、招收和解聘。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工资、津贴、奖金形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华侨,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方便。他们(含家属)在河南省境内旅游、食宿、交通收费标准,同中国公民一样对待。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除国家和省、省辖市政府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和通讯设施等,应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以人民币计收费用。并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


    第十五条   凡属由河南省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在二十天内,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特殊情况逾期者,须事先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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