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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2-15 生效日期: 1986-1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广东省的相应规定,结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鼓励外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客商,下同)投资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认,向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   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开发费和使用费,如综合计收的,可减按每年每平方米五元收取。 
  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包片开发)的,经管委会批准,土地开发费或土地使用费可给予更多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减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六(其中百分之一为职工待业救济金),税前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缴纳,用于职工在非合同期间(包括退休、退职和候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等。 
  职工在合同期间的医疗、福利等费用,可按国营企业标准提留,归企业支配。 
  企业可按合同规定采取不同形式解决职工住房补助等问题。 

    第五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的企业摊派不合理的费用。凡行政性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发区为设在港前工业区和商住区的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条件。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予以优先保证,并按照广州市国营企业标准计收费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使用广州市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出口产品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退还其所用料、件在生产环节中已纳的工商统一税。 
  客商使用企业分得的利润购买广州市生产的产品,可按照国家出口商品管理权限办理出口,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的产品税。 

    第八条   国内享受进口产品免税待遇的用户,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以进口免税料、件生产的产品,也可减免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本条上款所指替代进口产品的,可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优惠,并允许收取外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开发区或广州市的外汇调剂市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区外汇管理机构)监管下,调剂外汇余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开发区外汇管理机构开立外汇额度调剂专户,由管委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外汇额度统筹安排和批准使用,用以解决区内企业外汇平衡。对先进技术企业可优先批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外汇收入,为扩大产品出口,可以在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其汇入境内的外币资金;允许客商合同规定调出其在开发区的外币信托存款和信托外汇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凡经开发区外汇管理机构核定自有外汇(包括贷款外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设在开发区的中国银行或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可以在广州市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居民中招聘职工,经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到外地和农村户口人员中招聘。招聘计划和劳动合同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代理各种投资事务,代办各种投资费用的收缴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内联企业和国营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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