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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学习和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物[2003]278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业管理企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广泛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按照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3]122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定于7月底前组织各区县房地局的物业行政管理人员参加<<条例>>培训班,邀请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等部门的专业人士就<<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条文以及相关配套规定进行宣讲。各区县房地局应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 
  二、市局委托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于8月初开始分批组织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为期一天的《条例》短期培训班,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服务意识;同时,将分批组织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为期半天的《条例》短期培训班,通过学习和宣传《条例》,提高业主的自律、民主决策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在市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于8月底前通过开办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认真学习《条例》;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提供业务咨询,让公众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规定和含义,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 
  四、各物业管理企业应组织企业内的小区经理(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服务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增强合同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身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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