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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促销活动期间加快办理房地产销售手续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法[2003]45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两手抓”的精神,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和实现健康发展,现对2003年5月30日至8月31日房地产促销活动期间(以下简称“百日活动”) 
  加快办理各项房地产销售手续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在“百日活动”期间申请出让的国有土地,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其地价经地价评审办公室初审后,受让方可在承诺按最终审定的地价多退少补地价款后,先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在“百日活动”期间,按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到期的,可延长到8月31日,延长期限内不计收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 
  二、加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在受理后的三日内办结并颁发许可证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其对提交的材料实行承诺并有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投资达到25%以上证明的,可先行办理许可证件,后进行现场勘查。 
  3.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在8月31日前应换发新证的可顺延至8月31日;另需申请延缓的,可在上述期间内申办,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4.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在8月31日前届满的,可顺延至8月31日;另需申请延期的,可在上述期限内申办,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三、加快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抵押登记 
  1.市、区县权属交易部门优先受理“百日活动”期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10件以内的即时办理,10件以上30件以内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30件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限制数量。 
  2.市、区县权属登记部门优先受理“百日活动”期间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限制数量。 
  四、加快办理房地权属登记发证 
  1.市、区县权属登记部门优先受理“百日活动”期间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区县权属登记部门优先受理“百日活动”期间的国有土地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积极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 
  1.建立商品房测绘市场。凡具备商品房测绘资质并符合入市条件的,测绘单位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商品房的预测和实测。 
  2.推行商品房测绘的挂牌招标。商品房测绘市场实行挂牌招标制度,符合测绘条件的项目,项目人可以通过挂牌招标选择测绘承担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3年5月30日起执行,执行截止期限到8月31日。 
  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与原有规定的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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