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房[2002]105号
各设区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稳定。特别在有关拆迁的新、旧制度实施的衔接期间,可能诱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向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在人群集聚地区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为便于学习宣传《条例》,我厅已编印了《条例》学习宣传资料,请各地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7616319。 
  二、要尽快清理、修改和完善各地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根据《条例》精神,制定配套的规定、办法和政策措施,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格式、对经济特别困难被拆迁人具体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用途认定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使《条例》能全面正确施行。特别是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尚未制定和审批的市、县,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按省政府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经批准的市、县,对拆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间的补偿标准,要立即按《条例》规定作出调整。 
  三、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拆迁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拆迁许可证》,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条例》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对拆迁纠纷的裁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尤其是由政府实行强制拆迁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七条的强制拆迁的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要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做到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不要管,不能越位,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 
  四、要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在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群众集体上访的情况,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各地要予以充分重视,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建立群众接待日制度,对集体上访的,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处理预案,积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切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消化在基层,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