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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2]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汕头市市区住房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特困户,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住在危房或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市直管公房住户和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户。 
  二、解决市区特困户的住房问题,采取供应公租房的形式,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定的渠道组织房源,以经批准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特困户租住。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市区特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总量情况并做好特困户的建档工作,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解决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公租房的来源: 
  (一)市政府出资兴建的公租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空置商品房; 
  (三)其它可用作公租房的住房。 
  五、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租金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持有省民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市残联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的伤残人员,租金可以减半收取。 
  六、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平方米。 
  七、特困户申请租住公租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其申请办法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其现居住用房性质分别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3、《公房租赁证》、《危房撤离通知书》、《侨房撤管通知书》、《退还侨房保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外事侨务局对申请人的证件资料进行核实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市政府公告中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者,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的特困户按公告规定,统一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抽签定房。 
  八、公租房租住不实行终身居住制,租住公租房的住户,要定期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对收入和居住条件已改善,不符合本意见第一点规定的特困户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交还租住的公租房,或按商品房的租金补交差额。 
  九、公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公租房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和空置,如发生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和空置行为的,一经发现,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收回房屋,并没收违法所得。 
  十、公租房的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公租房属公有房产,分配安置后,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房产租赁手续,列入固有资产,纳入市直管公房管理。 
  十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局、民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事侨务局、总工会、残联、各区政府应积极协助贯彻实施本意见。 
  十二、对不属本意见第一点范围内的无房、危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由各区政府负责,多渠道、多方式逐步解决。 
  十三、澄海市、潮阳市、南澳县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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