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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4 生效日期: 2002-08-24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整顿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4号)及国家、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宋增彬 副市长 
  副组长:孙吉春 市建委主任 
  曲星光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涂象钧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馨德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刘朝洪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忠国 市建委副主任 
  顾强 市计委副主任 
  李本海 市经贸委副主任 
  王连山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喜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军 市房地产开发办副主任 
  王君市 规划国土局副局长 
  周达 市房产局副局长 
  姜德福 市城建局副书记 
  武林哥 市人防办副主任 
  杨伸 旅顺口区副区长 
  李杰 金州区副区长 
  于建和 瓦房店市副市长 
  任政 普兰店市副市长 
  于春阳 庄河市副市长 
  王振敏 长海县副县长 
  盛德伟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伟民 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国贵 金石滩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3630170),刘朝洪兼办公室主任,田志学、李洪印、沈良春、王彬、于莹、邱兆贵、王德会、李东晔、王永双、袁国钰、刘少伟、文光一为办公室副主任。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及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金石滩度假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各自辖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范围 
  全市范围内2000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各类房地产项目及在此前立项被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项目 ;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的房地产交易活动;2000年1月1日以后接手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查处重点及责任分工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应放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上。不仅要查处开发、建设、经营、中介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查、失职和渎职行为。重点查处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及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销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以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者私自进行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审批方案和已批准的施工图审查设计(包括改变规划位置、超层、坡屋顶加高、加大进深、加长、改变外立面、底层私建车库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合同未经鉴证;施工临建未经审批;人防和地下结建工程未经审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一房多售;无证和越级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配套设施不齐全;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和中介服务业务。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办、市规划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城建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和违反拆迁协议拖期回迁,不按时足额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其他因违规拆迁引起被拆迁人上访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少两”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串通,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四)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五)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六)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房主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进行地下交易;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七)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处理问题时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四、实施步骤 
  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按如下6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日至9月8日):市政府召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动员大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9日至9月20日):列入整顿范围的项目单位按照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查处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9月20日前将项目规划、建设、销售等全部审批手续和自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对市内四区进行检查。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及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金石滩度假区自行组织对各自辖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抽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5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及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金石滩度假区的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得小于30%。 
  (五)研究处理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会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六)总结阶段(11月26日至3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顿和规范大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汇总上报市政府。 
  五、具体要求 
  (一)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是今年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要求严 、标准高、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决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施工,未按要求停工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予以查封,从重处罚。 
  (四)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纪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擅离职守。市政府法制办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规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各被检单位要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检查组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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