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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颁发《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01 生效日期: 1987-02-01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87)民航科委003号
管理局、院校、工厂、公司: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科技工作会议讨论,现予颁发执行。 
 
 
民航局科委会 
1987年2月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科委改革科技经费拨款制度,贯彻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为充分发挥科技经费的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实施条件,特制订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的研究(试验)经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科研专项拨款经费。 

    第二条   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原则上包括项目的调研论证费、旅差费、资料费,科研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已核准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购置费,内外部协作加工费,研究、试验(含领先试用)、测试费、计算机计时费,以及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由承担该项研究任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掌管,财务部门专项记帐和监督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经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在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条   以科研计划任务书安排的项目,成果鉴定后立即结算,填报《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表)。《决算表》必须在申报成果奖励前,报送拨款部门核销。否则,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五条   重要科技项目,因主、客观原因中途停止研究试验,应及时结算,尚未使用的经费上交给拨款部门。对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提出处理意见,待拨款部门批准后作价处理。作价经费交回拨款部门。 

    第六条   以科研计划任务书安排完成的项目,成果转让后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用于偿还科研投资经费(偿还额不超过总的科研投资数),另一半为本单位的收入留成。留成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为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为单位的收入和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及组织技术转让的有功人员。奖励提取额按国发(1985)7号文规定执行,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七条   科研合同项目经费实行有偿制和“包干使用,节余归己”的原则。研究单位必须按科研合同的偿还数和偿还时间,归还规定的科研投资经费。合同项目科研经费结余部分和成果转让后的收入,全部留成研究单位,其中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为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为单位的收入。 

    第八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管理部门掌管,用于开发研究新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管理经费。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民航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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